(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黎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聚会通过
按照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黎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聚会《闭于删改部门地方性法例具体定(五)》第一次厘正
按照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黎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闭于删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掩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例具体定》第二次厘正)
第一条 为了掩护、开展和合理行使珍稀林木资源,掩护生物多样性,庇护生态均衡,按照《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和《中华黎民共和国野生植物掩护条例》等国度相闭国法、法例,连合自治区本质,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正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掩护、开展和行使珍稀林木资源,必需屈从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珍稀林木资源包含国度要点掩护野生植物名录和自治区珍稀林木掩护名录中的林木,以及古树、天然成长极为荒凉的散生林木。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管负本行政区域内珍稀林木的掩护和处理任务。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树立行政主管部分管负都会谋划区内珍稀林木的掩护和处理任务;生态处境和文物掩护行政主管部分遵循各自职责担负珍稀林木掩护的监视处理任务。
第五条 各级黎民当局该当将珍稀林木资源的掩护列入生态树立谋划要点予以掩护树立,荧惑和扶帮对珍稀林木资源的掩护、引进、种植、开展和科学商酌。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个别都有掩护珍稀林木资源的任务,对陵犯或者破损珍稀林木资源及其成好处境的活动有权检举和控诉。
每年的十月为自治区掩护珍稀林木宣称月,各级黎民当局及其相闭行政主管部分要应时结构发展掩护珍稀林木的宣称举止。
第七条 自治区珍稀林木掩护名录具体定和古树、天然成长极为荒凉的散生林木的界定,由自治区黎民当局林业草原、树立、生态处境和文物掩护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定见,报自治区黎民当局允许揭晓。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该当会同相闭部分将珍稀林木资源视察列入丛林资源谋划安排视察边界,并按期结构视察,筑造监测收集,实行时常性监测,按照视察、监测结果,占定分级,挂号造册,筑造资源档案。
第九条 庄敬掩护珍稀林木资源及其成好处境。禁止任何单元和个别犯罪收罗珍稀林木资源或者破损其成好处境。
正在珍稀林木资源分散较召集而不具备筑造天然掩护区条款的区域,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相闭行政主管部分可能规定为珍稀林木资源掩护点,参照相闭天然掩护区的国法林木、法例实行掩护、处理。
对古树和天然成长极为荒凉的散生林木,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树立和文物掩护行政主管部分该当编号挂号,设立掩护举措和象征。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增强对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及其成好处境的掩护,落实掩护单元和管护方法,可能正在珍稀林木分散的区域内采纳封禁方法,禁止放牧、砍柴及收罗、开采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对特定的珍稀林木可能章程禁采期。
对濒危和经济价钱较高的珍稀林木,该当行使进步合用技巧,采纳当场或者迁地种植方法,实行补救性掩护。
第十一条 古树的管护仔肩单元或者个别,该当遵循技巧楷模养护处理,保险古树寻常成长。
古树受到损害或者长势凋零,管护仔肩单元或者个别该当实时陈述表地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树立和文物掩护行政主管部分,并采纳方法实行补救、复壮。
古树升天,该当报自治区黎民当局林业草原、树立和文物掩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确认,查明原故、仔肩,方可惩罚。
第十二条 收罗国度要点掩护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的,根据国度相闭国法、法例施行;收罗自治区要点掩护的珍稀林木及其林下野生植物和散生珍稀林木的,该当经收罗地的旗县级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答应,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允许,并博得收罗证。
禁止采伐古树。因树立项目,确需转移古树的,必需经自治区黎民当局林业草原、树立和文物掩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允许,遵循相闭技巧楷模操作林木,移植所需用度,由树立单元经受林木。
第十三条 禁止出售、收购、加工、运输国度一级要点掩护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和古树。
出售、收购、加工国度二级要点掩护、自治区要点掩护名录中的珍稀林木和散生珍稀林木的,必需经自治区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允许;必要运输的,遵循《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和《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执行条例》的相闭章程解决。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相闭处理部分该当依法对从事收罗、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元和个别实行监视查验。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章程,破损珍稀林木掩护举措和掩护象征的,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相闭行政主管部分处规复用度三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章程,正在采纳封禁方法的珍稀林木分散区域放牧、砍柴及收罗、开采珍稀林木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或者违反禁采期章程,以致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受到毁坏的,担负补偿亏损,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行政处理部分责令停息违法活动,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珍稀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钱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珍稀林木掩护和处理单元及其任务职员未按章程施行管护职责,酿成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毁坏的,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珍稀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钱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允许,私行转移古树的,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树立和文物掩护行政主管部分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酿成古树升天的,处以其价钱二至十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博得收罗证或者未按收罗证的章程收罗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充公所收罗的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责令补种犯罪收罗株数五至十倍的珍稀林木,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有收罗证的,吊销收罗证林木。
未博得收罗证或者未按收罗证章程收罗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的,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有收罗证的,吊销收罗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章程,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的,由墟市监视处理部分或者相闭行政主管部分遵循职责分工充公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章程运输珍稀林木的,参照《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执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章程惩罚。
第二十一条 伪造、倒卖、让渡收罗证、允诺进出口仿单或者相闭允许文献、标签的,由墟市监视处理部分或者相闭行政主管部分遵循职责分工予以收缴,充公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条例章程,以珍稀林木和古树价钱的倍数做出惩罚时,珍稀林木和古树的价钱按照墟市价确定;没有墟市价的,由自治区黎民当局相闭行政主管部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章程,犯罪收罗、毁坏珍稀林木,组成犯法的,依法深究刑事仔肩。
第二十四条 从事珍稀林木资源掩护和处理的任务职员滥用权柄,玩忽仔肩,徇私作弊的,由其所正在单元或者主管部分赐与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深究刑事仔肩。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回护条例